首席評估師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7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首席評估師的管理,明確首席評估師的職權和地位,發揮首席評估師在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中的作用,防范執業風險,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席評估師是資產評估機構最高管理層在業務質量控制體系方面的責任人,直接對最高管理層負責。
本辦法所稱最高管理層是指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的董事會(執行董事)或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第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首席評估師制度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首席評估師崗位。
第四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負責資產評估機構首席評估師的管理工作。
中評協直接負責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估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首席評估師的管理工作;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非證券評估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首席評估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最高管理層應當支持并保障首席評估師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章 首席評估師的產生
第六條 首席評估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
(二)為資產評估機構的股東(或合伙人);
(三)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后,近三年連續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其中證券評估資格資產評估機構的首席評估師,近五年連續專職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四)成為首席評估師前五年內,未因評估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或者行政處罰;
(五)熟悉國家相關的法律制度和資產評估準則,熟練掌握評估技術和質量監控的業務知識,具有較強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職業道德,忠誠評估行業,積極為資產評估行業發展作貢獻。
第七條 首席評估師由資產評估機構最高管理層提名產生。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擬定首席評估師人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備,其中,證券評估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向中評協報備,非證券評估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向所在地地方協會報備。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任命或聘任首席評估師的決議;
(二)擬擔任首席評估師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擬擔任首席評估師簡介;
(四)本機構首席評估師制度。
第九條 中評協和地方協會(以下統稱評估協會)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報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書面審核意見告知備案資產評估機構。
評估協會審核期間,發現資產評估機構擬定的首席評估師人選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要求資產評估機構更換人選。
第十條 經評估協會審核符合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任命或聘任首席評估師。
第三章 首席評估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 首席評估師代表資產評估機構最高管理層負責本機構下列工作:
(一)確保機構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的建立,推動質量控制體系的實施,監督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向最高管理層報告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
(二)組織制定機構內部的技術標準;
(三)組織對業務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處理;
(四)組織評估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承辦最高管理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首席評估師應當參加評估協會組織的專業監管工作;并積極參與課題研究、準則制訂、培訓教學和專業咨詢等行業建設工作。
第十三條 首席評估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違反質量控制體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對制止或者糾正無效的,提請最高管理層處理;
(二)對有重大爭議的評估報告,有權組織專業評審,達不成一致的,提請最高管理層處理;
(三)優先參加評估協會舉辦的學術研究和相關學術活動;
(四)優先成為評估協會專家庫成員;
(五)優先作為評估行業專業人才向其他相關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業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首席評估師的意見。
第四章 首席評估師的管理
第十五條 首席評估師任期3年,可連任。
首席評估師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評估協會提交年度任職情況和執業質量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變更首席評估師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首席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及時變更首席評估師:
(一)未能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首席評估師職責的;
(二)因評估執業行為受到行業自律懲戒或行政處罰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導致本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出現重大執業質量問題,且產生嚴重后果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首席評估師其他任職條件的。
第十八條 評估協會應當建立資產評估機構首席評估師檔案。地方協會應當將首席評估師檔案向中評協備案。
評估協會應當每年對資產評估機構首席評估師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評估協會應當每年對首席評估師進行勝任能力培訓。
第二十條 評估協會對涉及評估報告執業質量的案件,可以對該機構首席評估師進行約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首席評估師,評估協會應當對該機構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